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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Constitution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無人機競技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創立宗旨如下:

以帶動國內無人機競技運動為理念,著重培育青少年成為無人機操控實務人才,規劃在國內舉辦體驗與競賽活動,引介優秀操控飛手積極參與國際賽事,以提高競技能見度與賽事關注推廣;持續配合政府政策,引領青少年、鼓勵投入無人機相關產業(含各式無人載具、AI操控研發等),有效促進產業發展,引領時代趨勢。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

    1. 推動「無人機技能培訓」,包括建立培訓基地及考照場域合作。
    2. 宣導無人機產業對國家之重要性,鼓勵青少年參與投入無人機產業。
    3. 邀請企業及無人機相關業者,舉辦無人機各項競技,以實際行動推展無人機運動,鼓勵青少年個人或組隊參加競賽。
    4. 建立培訓規劃,設置教練與飛手遴選制度,定期舉辦無人機培訓課程,積極培育未來無人機科技人才及專業操控飛手。
    5. 協助清寒弱勢、原民部落等特定族群學生,以本會補助或協請企業贊助方式,得以獲得資助、免費參加無人機培訓考照課程。
    6. 促進各縣市學校機關或教育類團體,共同舉辦無人機競技巡迴賽,如空中足球賽、障礙穿越賽、計時競速賽、無人機角力賽、空中攝影賽事等,有效推廣競技活動,進而成為全民運動。
    7. 推廣台灣各部落營區加入、成為飛行活動營區,轉型升級無人機培訓及比賽場地,帶動部落無人機競賽,進而發展部落在地創生,也透過無人機攝影讓國際看見臺灣原鄉部落之美。
    8. 透過積極參與國際無人機比賽交流,提升青少年國際觀,讓臺灣無人機競技走向國際化。
    9. 建立無人機專業操控飛手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10. 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並接受無人機競技相關委託辦理與本會宗旨相符的事項。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大雅區大林路333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一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1.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具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需年滿18歲。
    2.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3.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4. 觀察會員: 為確保欲加入本會者能實際參與並執行本會任務,凡願意支持本會各項推廣活動者,不論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第一年皆為觀察會員,可參與會內基礎活動(體驗、培訓、競賽等)。觀察會員入會滿1年(含)以上得由一位理監事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其觀察會員資格則可轉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或贊助會員資格並開始行使會員權利。
    5.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或贊助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依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觀察會員無前述相關權力。

第三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一次為4年;滿期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2人、理事長1人)、候補理事3人。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第五條 本會置監事3人(含常務監事1人)、候補監事1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六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逾期2個月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得以復會但須從觀察會員重新入會。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9.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四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含籌措經費與編制)。
    6.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管制處理本會會務。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六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四章 會議

第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如必要時會議得以視訊方式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如必要時會議得以視訊方式召開之。

第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四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

              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個人入會費為新台幣2000元整、團體入會費為新台幣4000元整。入會費僅收取1次為限。(本入會費得保留在其入會之分會使用)
    2. 常年會費:常年會費每年收取,每期為12個月,每年金額如下:
      • 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600元整。
      • 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1200元整。
      • 贊助會員:無限制。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113年  10 月 9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